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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2005-08-04


(一)审批对象: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4、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5、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6、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7、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7个工作日完成。

(四)审批条件:

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规范的组织机构;

4、有稳定的具有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权一般应为一年以上时间;

5、有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6、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7、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开办资金和经费来源;

8、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申请设立需要提交的资料(带*号资料视情而定):

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批准单位组建的文件;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聘任)文件;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章程;

6、开办资金证明;

7、单位住所(权属)证明或租用协议;

*8、执业许可(资格)证书;

9、事业单位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式样;

10、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11、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六)申请法人变更需要提交的材料(带*号资料视情而定)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和开办资金等变更登记的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书;

*3、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聘任)文件;

*4、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

5、变更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七)审批依据:《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政策、法规。

(八)收费标准:按浙价费[2000]212号规定,设立收费每单位300元,变更收费每单位150元。

办理地点:人事劳动社会保障窗口  电话:227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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