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事业单位
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中央编办关于转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市编办《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丽编办[2007]1号)文件的要求,我区将开展2006年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为了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目的
对已登记的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检验,是《条例》和《细则》赋予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事业单位登记后进行跟踪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制,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运行状况,综合评估其对登记内容的执行情况,而且有利于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二、年检的内容
(一)事业单位法人条件是否继续具备;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开办资金有无大幅变化,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四)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六)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
(七)依法纳税情况。
(八)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以及涉及诉讼情况。
(九)其他需要报告和审查的事项。
三、年检的程序和办法
(一)2006年度年检时间为2007年1月4日至4月30日。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填写年度报告书后,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无误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持下列材料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2)2006年里有更换单位场所的事业单位要提供场所所有权方开具的场所使用合同或证明;
(3)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署名的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收支情况表或审计报告。
(4)未在表格2中仔细填写单位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年度工作总结一份。
(5)从事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需提交有关部门年检合格后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
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1、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或经费无保障的;
2、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的;
3、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行为的;
4、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行为的;
5、未按规定进行依法纳税或者有违约现象的;
6、有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
(四)年检办法:
1、表格领取:在区政府门户网站首页上找到“网上办事”栏点击“人劳社保”字样,进去后下载《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2、程序:下载表格→填写表格→准备年检材料→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凡2006年6月30日前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7年3月31日截止的事业单位,均应参加2006年度检验。对2006年7月1日后登记注册,且证书有效期在2008年3月31日前的事业单位,不参加本年度检验。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的单位,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在年检时一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2006年度中事业法人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此次年检时需先变更再年检。
(四)对没有参加2005年度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不再参加2006年度年检,需重新办理登记。
(五)对未在本通知期限内进行年检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行作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还将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六)根据区政府、区编委等文件规定,已经转为企业或撤销的事业单位,不再参加年检,主管部门应督促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手续。
联系电话:2278057 联系人:徐文杰
二○○七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