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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2005-08-05


一、审批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内容: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的审核

三、审批程序:

申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在农作物播种(生产)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经必要的实地审查,上报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审批。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审批同意的,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许可证》并公告。

四、审批时限:30日

五、审批条件: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

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4.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5.申领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含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和杂交种子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分别达到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以及有种子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有种子烘干设备;有必要的仓储设施;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2名以上,专业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含农作物种子繁育工)3名以上的要求;其中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须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需提交的资料:

1.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含农作物种子繁育工)资格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5.种子晒场情况介绍或种子烘干设备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证明;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和情况介绍;

8.生产品种介绍,品种为授权品种和转基因品种的,同时附品种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和转基因品种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

9.种子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七、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农政[2001]3号)。
    
八、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每亩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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