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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2005-08-05


一、审批对象:

本区范围内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内容: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审核

三、审批程序: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经必要的实地审查,上报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审批。浙江省农业厅在受理后24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审批同意的,由浙江省农业厅核发《许可证》并公告。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企业应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审批时限:30日

五、审批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有2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有成套的种子加工设备和1名以上种子加工技术人员的要求;

5.申请主要农作物亲本、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须建有经浙江省农业厅验收合格的标准种子检验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需提交资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浙江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申请附表;

3.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七、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农政[2001]3号)。
   
八、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每证收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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