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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经营许可

2005-08-05



一、审批对象:本区范围内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审批内容:种子经营许可证发放 (除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
三、审批程序:受理、审批
四、审批时限:30日
五、审批条件:
 1.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4、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以外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应达到申请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有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检验室和必要的检验仪器,有1名以上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的要求;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需提交的资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浙江省种子经营单位有效区域申请附表;
3.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贮藏保管人员和加工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验资报告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种子检验仪器、加工设备、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
6.种子经营场所照片。
七、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8号);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种子法〉及其配套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农政[2001]3号)。
     八、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每证收80元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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