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提出申请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单位或个人。
二、审批内容
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审批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狩猎队推荐,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公安派出所审查;经必要的法制、技术学习并考核合格,报经区公安分局、区农林局批准,由区农林局发放《狩猎证》。
审核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四、审批条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猎区的乡镇的农村居民,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安全使用枪支的行为能力,有识别害兽和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能力;
2、常住于狩猎队分布的村,从事农业生产;
3、一贯遵纪守法;
4、自愿与乡镇政府签定猎民责任书,履行枪支管理和野生的动物保护管理义务,服从乡镇政府、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部门管理。
五、需提交的资料
1、猎民申请表一式六份;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3、《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