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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2005-08-04


 

(一)登记对象:申请登记的当事人

(二)登记内容:结婚登记、离婚登记

(三)登记程序及时限: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四)登记条件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③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五)需提交的材料

①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C提供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3张

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A、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B本人的结婚证

C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D男女双方各提供免冠二寸半身照片2张

(六)登记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9号公布)

②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387号)

(七)收费标准:浙价费(2001)237号

①结婚登记9元

②离婚登记9元

办理地点:民政窗口   电话:212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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