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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许可

2005-08-04


(一)变更对象: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变更内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受理、核准、换证60个工作日

(四)审批条件:符合相应规定

(五)需提交的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六)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七)收费标准:计价格〔1999〕2115号

 

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213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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