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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许可

2005-08-04


 

(一)登记对象:单位和个人

(二)登记内容: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三)登记程序及时限: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60个工作日

(四)登记条件: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五)需提交的材料: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

(六)审批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七)收费标准:计价格〔1999〕2115号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213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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