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登记对象:莲都区范围内的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 登记内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三) 登记程序及时限:筹备申请受理、审查、决定,60个工作日;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30个工作日。
(四) 登记条件:
1、 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人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 有固定的住所;
4、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 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 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 需提交的材料:
1、 筹备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 章程草案。
(六)登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七)收费标准:计价费[1996]1602号
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民政窗口
联系电话:213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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