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科技人员、国有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各类事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民营科技机构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 填写由科技部门统一制定的申请书,连同相关材料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2、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核认定批准,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发给《民营科技经营证书》;
3、 我局受理后,在4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相关文件、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批复;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当事人,按国家有关标准整改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批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依法订立的章程;
2、 有固定场所;
3、 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业务范围;
4、 有与专业技术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5、 特种行业所需的有关条件;
6、 有与技术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五)需提交的资料
1、 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和依法订立的章程;
2、 固定场所证明材料;
3、 创办人的身份证、学历复印件;
4、 专业技术人的学历、职称复印件;
5、 主要技术人员相应的研究能力证明材料(成果或论文);
6、 特种行业所需的有关条件材。
(六)审批依据:《关于加快发展我区民营科技机构的若干意见》丽署〔1998〕15号文件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科技局窗口 电话:2278129
联系科室:区科技局综合科 电话:2278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