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①《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二)申报提交材料
①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申请表(1 份,A4纸张);
②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复文件、或计划文件、或计划受理(备案登记)通知书;
③项目所涉及的相关部门(环保、水利、交通、文保等)书面审核意见原件(1份),有关有行政效力的会议纪要原件(1份);
④丽水市统一座标和高程系统的现势1:500(较大地块可采用1:1000)地形图10份(折成A4图幅;由有资格的城市专业测绘单位提供,能有效反映用地边界外50米范围的地形地物环境关系,其不小于A2图幅,测绘单位盖章确认,含软盘电子文件);对独立用地单位(如医院、学校)分期续建项目,应同时提供原规划布局总平面图(2份,折成A4图幅)。
(三)办理时限
1、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退还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或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四)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
电话:2278292
(五)监督电话:235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