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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城市道路

2005-08-05


(一)审批对象:市区内除城市主干道以外的所有道路

(二)审批内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业主申请——受理——现场勘察——审核——收费——核发

在提交的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给予答复或办结。

(四)审批条件:因建设或特殊需要

(五)需提交的资料:

1、规划部门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2、挖掘地段的地形图

3、挖掘施工图

4、施工方案(期限、安全防护与措施)

5、交警部门意见书

6、其他有关资料

(六)审批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

(七)收费标准:车行道:沥青或砼路面14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100元/平方米,平侧石60元/平方米,砼铺装90元/平方米

人行道:预制块:彩色140元/平方米,素色80元/平方米,料石铺装100元/平方米,

路肩:无铺装:10元/平方米

砼路面挖掘按板块面积计算

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建设窗口

联系电话:2278292

参照条款:国务院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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