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
4、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浙经贸安全〔2002〕1467号);
5、关于简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上报资料和审查考核表的通知(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浙安监管安监〔2003〕101号)。
二、审核内容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情况。建筑物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情况;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上岗资格;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记录、档案、台帐;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需提交的资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纸质一式4份,电脑光盘或软盘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3份);
2、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提交企业名称预登记通知);
3、安全评价报告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并经评价机构核实确认;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特种作业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组织网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企业的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程序、承诺时限
1、申报单位经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合格。
2、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
电话:2278090
联系科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电话:227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