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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定点初审

2005-08-04


一、初审对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

二、初审内容

1、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储存设施;

2、工厂、车间、储罐、管道、仓库等周边的防护距离;

3、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6、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三、初审程序及时限

申报单位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经同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申请表;

    2、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单位审查考核表(4份);

3、工程建设立项批文(已建成投产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4、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未经化工设计建成投产的项目,需同时提供整改设计方案及实施情况);

5、已建企业建筑物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6、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措施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并经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7、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等人员培训考核合格或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管理组织网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注:(纸质申请书一式4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申请表》电脑光盘或软盘1份)

五、初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省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管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定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

电话:2278090

联系科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电话:227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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