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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定点初审

2005-08-04


一、初审对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

二、初审内容

1、法人资格;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2、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4、生产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三、初审程序及时限
   
申报单位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经同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注:上报纸质文件材料4套,同时附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电脑光盘或软盘1套。

五、初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

4、《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2〕1404号)。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

电话:2278090

联系科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电话:227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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