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审对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
二、初审内容
1、法人资格;生产需要的固定场所;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手段;
2、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管理体系;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4、生产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制造资格。
三、初审程序及时限
申报单位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经同意,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需提交的资料
1、《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生产条件评价报告书;
4、生产、加工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清单;
5、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6、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
7、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生产压力容器的,还应当提交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注:上报纸质文件材料4套,同时附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申请表》电脑光盘或软盘1套。
五、初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7号令)
4、《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2〕1404号)。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
电话:2278090
联系科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电话:227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