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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核准

2005-08-04


一、审批对象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二、审批内容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情况。
三、审批程序及时限

1、区属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竣工验收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或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及有关图纸资料报我局;
    2、我局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对相关文件、报告进行审查(竣工验收项目,要进行现场检查),审查合格的,给予批复;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标准整改后,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批条件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安全预评价或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三同时"规定的要求。

五、需提交的资料

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预评价报告;         

2、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文件;    

3、安全设施验收专题报告及竣工验收评价。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省政府公告第10号)

3、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

电话:2278090
联系科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电话:227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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