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65号主席令);
2、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省人大第36号公告);
4、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
5、经贸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审批对象
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
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
三、审批内容
矿山经营资格,开采设计及相关图纸,安全机构设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资格,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评价和检测报告,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9号)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四、 需提交的资料
1、《矿山企业安全许可证审查评分表》一式四份(新开办矿山);
2、提交《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申请与审批表》;
3、《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矿山安全管理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
5、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图纸资料;(新开办矿山)
6、矿山安全规章制度(新开办矿山)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安全检查制度;
(5)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发放制度;
(6)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交底制度;
(7)设备、机具管理制度;
(8)顶板(边坡)管理制度;
(9)爆破器材管理制度;
(10) 安全奖惩制度;
(11)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2) 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7、在开矿山安全条件检测检验报告及企业整改报告。
8、矿山安全条件许可证审查评分细则审查结论(新开办矿山)。
五、审批程序、承诺时限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验收,符合条件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
办理地点:莲都区政府行政审批中心经贸窗口(丽青路25号),电话:2278090
联系科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科,电话:2278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