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建设单位
(二)审批内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条件:符合国家供地政策,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五)需提交的资料:1、具体建设用地申请表;2、预审意见书;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附件需原件);4、可研批复、初设批复及其他批准文件(原件);5、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可以是复印件)6、安全、环保等部门意见(原件);7、用地红线图(用地勘测定界图原件)8、1﹕500或1﹕1000总平面布置图(蓝晒图或电脑绘图、盖规划部门章及出图章)。
(六)审批程序:窗口受理→利用地籍科审查、办理→窗口领件。
(七)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标准:(1)、征用补偿费(耕地)按按实计算;地面附着物按实(补偿)收取;(2)耕地开垦费0.9333万元∕亩;(3)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1—4%;(4)耕地点用税500元∕亩;(5)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00元∕亩;(6)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11333元∕亩;(7)市政府确定行政划拨用地价格20万元∕亩。
收费依据:(1)市政发[2000]104号文件;(2)浙政发[2000]292号文件;(3)浙价房[1995]384号文件;(4)财农税[1992]33号文件;(5)丽政发[2000]61号文件;(6)财政部、国土部“管理办法”;(7)价费字[1993]139号文件;(8)丽政办[2002]84号抄告单。
办理地点: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窗口 电话:2278313
联系科室:土地利用地籍管理科 电话:2133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