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销户,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量的使用;
2、 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费;
3、 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置;
4、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止其用电。用户需再用电时,按新装用电办理。
5、 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供电;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除供用电关系。
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电价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一项违约用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