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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客户交纳电费须知

2005-11-22


    莲都供电局自2005年2月1日起实施了银行联网系统,并授权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代收电费和电子托收,为了让广大用电客户方便及时地交纳电费,避免产生违约金,现将有关电费收取事项说明如下:

一、抄表时间:

居民客户及普通工业客户、非普工业客户、商业客户的抄表时间为每月的5号—10号;315KVA及以上大工业客户的抄表时间为21号—22号。

二、交费方式:

1.以现金交纳电费的客户,可就近到上述四家银行和邮政储蓄交纳电费。

2.居民电费储蓄客户和电子托收客户,请及时在开户银行电费帐户内存足电费款,银行将根据莲都供电局提供的电费数据自动扣款。余额不足时,也可用现金或转帐的形式交纳电费。

三、电费发票领取方式:

    1.现金交纳电费的客户,需要正式电费发票的,请直接到供电营业厅打印。

    2. 居民电费储蓄客户,需要正式电费发票的,请直接到供电营业厅打印。若余额不足,用现金交纳电费,请第二天到银行打印电费清单或到供电营业厅打印正式电费发票。

    3. 电子托收客户的发票由供电局统一打印,并交其签约银行负责发放。

    4. 增值税客户在电费交清后,请直接到供电营业厅打印电费清单和增值税发票。

四、交费逾期规定:

    当月电费必须当月交清。客户的电费自抄表后直至月底为交费期,次月1日为交费逾期,违约金从次月1日起计收。

五、违约金收取标准:

    1. 居民客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2. 其他客户:

    (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直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用户拖欠电费经催交仍不交者和在期限内拒不交付电费违约金者,将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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