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态县(市、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采取多项措施,加快生态乡镇建设。
《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规划龙头作用。根据《丽水市创建生态乡镇、村实施方案》、《丽水市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从实际出发,抓住乡镇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持续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生态建设重点内容,于2008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生态乡镇建设规划》编制和修订工作,初步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生态建设规划体系。
《意见》制定生态乡镇创建以奖代补政策措施。采取“向上级争取一点、县(市、区)财政投入一点、部门资助一点、乡镇配套一点、市场运作一点”办法,拓宽筹资渠道,加大生态乡镇创建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出台相应“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对乡镇建设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生活垃圾填埋场等环境设施,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各乡镇(街道)也要制定相应补助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生态乡镇建设积极性。
《意见》明确了生态环保“一票否决”。结合“百千工程”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加强对生态乡镇创建指导,切实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收集治理、白色污染整治等工作。同时,加大对生态乡镇创建工作的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街道),在年度工作考核时实行生态环保“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