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莲都区门户网站 > 个性化栏目 > 企业栏目 > 热点政策解读
 
我市对四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2008-09-25


   近日,我市出台失业、残疾人、退役士兵及高校毕业生等4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

    该政策规定:凡我市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市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据统计,该次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达32项。


    相关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推荐】 【打印】 【关闭】
国家对部分个体经营者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2008-07-29)
发改委财政部公布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十细则 (2008-08-28)
市质监部门18日起减免部分涉企收费 (2008-08-21)
浙江将全面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008-08-18)
我区开展惠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2008-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