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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有章可循

2008-09-04


    记者从市消保委获悉,《丽水市摄影行业服务规范》已于近日开始实施,明确了摄影行业的服务规范及出现问题的赔偿事宜等。今后,我市的照相馆、影楼、冲印经营部等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经营部门将有章可循。

    《规范》明确提出了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服务投诉监督电话、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提示、其他应当标识的与服务有关的内容等相关证照和服务标识的要求。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侵犯消费者肖像权、做虚假广告宣传、销售“三无”产品、强拉顾客拍照等八种行为。

    新出台的服务规范在赔偿问题上,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照片未按约定时间交件,除不可抗拒原因之外,每延迟一天,经营者按约定票面价格的10%进行赔偿;无论何种原因,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快件服务并收取加急费的,没有按时交付,应双倍退还加急费等。

    此外,《规范》对摄影师拍摄照片的质量好坏,提出了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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