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近日发布通知,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上调80元和0.7元。
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分为两档进行调整。市本级、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原来的620元调到70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原来的5.3元调到6.0元;龙泉市、云和县、景宁县、松阳县、遂昌县、庆元县最低月工资标准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40元和4.6元调到620元和5.3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记者 孙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