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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商贩将有临时经营场所 浙江市容管理新规出台

2008-08-07


     8月1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准通过,全新的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条例将正式生效。

     《条例》对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监督等内容都作了细致的规定。与199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相比,《条例》有了哪些变化?

     适用范围扩大到浙江所有镇

     不少地方和部门提出,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原有的《办法》的使用范围均是城市。根据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和目前实际,应当将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中心镇以外的镇纳入条例的使用范围。

     因此,新通过的《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的市容是环境卫生管理,除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外,按照本条例关于城市建成区的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新通过的《条例》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了浙江所有镇。

     给小商贩划定“临时经营场所”

     小商贩在城市中没有容身之处,总是被城管队员赶来赶去,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焦点。

     在此次通过的《条例》中,小商贩终于有了可以容身的地方。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人行道、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商品。”

     但是,“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订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如果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市、县、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但临时经营场所的划定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市容、交通、安全等。

     不强制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于市民普遍关注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新通过的《条例》也给出了说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在此之前,人大财经委和一些地方及委员提出,对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尚未有较好的收费办法,难以进行统一规定,因此建议对单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而对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由各地自行规定。

     沿街单位应免费开放厕所

     在大街上行走找不到厕所是件很痛苦的事情。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免费开放。

     另外,《条例》还规定,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方便市民,《条例》专门规定:“提倡沿街机关、企事业单位免费对外开放其厕所。”

     公园里晾晒衣物属于违法

     今后,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晾晒衣服,将属于违法行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市雕塑、街景艺术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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