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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开展节能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2008-06-04


    为鼓励企业提高用能管理水平,发挥重点用能企业在节能降耗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目标,日前,市经贸委出台《丽水市节能示范企业创建和认定办法》。

    《办法》规定,经认定的丽水市节能示范企业,将提请市政府授予“丽水市节能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优先安排节能项目资金扶持级节能先进单位评选。

    《办法》规定,参加考核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年综合能耗达到1000吨标准煤以上,完成年度节能考核目标,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工序(工艺)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浙江省先进水平。二是企业建立节能管理机构,配备能源管理员,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把节能目标逐级分解到科室、车间、班组和个人。三是建立节能管理制度,建立能耗定额管理制度、耗能设备管理制度、能源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四是积极应用节能型的新产品、新技术,每年至少实施一个以上节能项目(措施),节能效果明显;节能投入和研发资金比上年增加;没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五是按要求编写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定期完成按时报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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