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丽水市推进生态旅游经济发展考核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市直旅游企业的旅游经济工作进行考核奖励,以加快推进全市生态旅游经济发展。
一是对县(市、区)政府年度旅游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当年旅游总接待和旅游总收入增幅均达到30%、40%、50%、80%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旅游项目建设投入总额达到5000万元、10000万元、15000万元、20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10万元的奖励。当年新增4A、5A级旅游区或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每一个(家)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新增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市级以上的农家乐旅游特色村,每一个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二是对市直旅游企业旅游工作进行考核奖励。对三星、四星、五星级的旅游餐饮区(点)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省级绿色饭店评定的星级饭店一次给予2万元奖励;对开通市区至各景区(点)的旅游直通车,每年给予每条专线5万元的补贴扶持;对获得国家、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的旅游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年度进入全国百强、全省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