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10026502260/2026-1010401760 | 文号 | 莲人社〔2026〕23号 | ||||||||||||||||||||||||||||||||||||||||||||||||||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25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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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全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评聘委员会)核准名单的通知》(丽人社函〔2026〕7号),结合我区原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情况,按照“业务部门负责、市区上下对口”的原则,经各有关单位申报,结合近年来职称评审工作情况,全区共核准设置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9个,核准期限为3 年(2026-2028年),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初评委办公室要按照核准的评审范围和专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制定评审工作规范,严格按程序开展评审,做好评审标准修订完善、材料审核、评前评后公示、结果确认、信息发布等工作。备案期满3年的初评委办公室应按《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及时对评委会专家库进行调整,调整人数在1/3以上,调整后向区人力社保局备案。 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称监管有关规定,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的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视情给予告诫,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职称评审权;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
附件:莲都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名单
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莲都区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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