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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1MB1937698X/2026-1010403779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6-05-25
索引号 11332501MB1937698X/2026-1010403779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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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5-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加强秸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莲政办发〔2024〕5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莲都区深入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鼓励基础设施提升

1.支持秸秆收储利用项目建设。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对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秸秆量1000吨(含)以上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择优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环节。

2.支持秸秆收储利用设备采购。鼓励农业主体购置秸秆捡拾打捆机、粉碎机、压块机等秸秆离田利用设备,区财政予以购机补助,最高补足至购机价格的50%(含上级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主体参与收储

1.支持秸秆离田收集。推进秸秆离田作业社会化服务,对提供农作物秸秆离田收集、捆扎等服务,按30元/亩标准给予补助。

2.支持秸秆集中收储利用。莲都区范围内收储利用玉米秸秆补助20元/吨,其他秸秆补助80元/吨。

3.支持收储网络基础运营。村级临时收储点每个给予1万元/年的运营补助,区级收储中心给予2万元/年的运营补助,区级收储中心补助在完成相应任务后应足额发放到位,村级临时收储点资金由乡镇(街道)统一用于收储点日常运行维护。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当年(一般为前一年3月至本年3月)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1000吨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2万元奖励;利用量达2000吨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4万元奖励;利用量达3000吨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6万元奖励。 

三、文件依据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加强秸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莲政办发〔2024〕50号)

四、适用对象

开展秸秆离田、收储利用的各类主体和个人

五、新旧政策对比

(一)在正文最后增加“根据每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计划安排,先报先得,用完即止。”

(二)在附件2“佐证材料”1中,删除“提供土地拥有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莲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简易合同》附件2-1)或”。

(三)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执行,同时《关于印发〈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莲农发〔2025〕15号)同时废止。  

六、文件施行时间

2026年5月18日起施行。考虑当前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攻坚期,细则的出台有利于引导和鼓励市场主体、农户个人积极开展秸秆离田收集、存储或者利用等工作,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管控措施,因此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其他事项

工作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细则及规定由区秸秆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中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政策可以咨询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项颖明,0578-260967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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