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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1MB1937698X/2025-1010403486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11-26
索引号 11332501MB1937698X/2025-1010403486 文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5-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现就《莲都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国家为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自2004年起先后实施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随着农业农村发展的形势变化,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要求,财政部和原农业部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于2015年将原“三项补贴”政策合并调整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2016年全面推行。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以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政策延续执行至今。通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实施科学轮作、秸秆还田、农机化作业、科学施用化肥、增施有机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耕地保护举措,稳步提升耕地质量,夯实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5个方面。主要为:补贴对象、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工作要求。

三、起草依据

本实施办法起草依据是:《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农〔2024〕4号)、《浙江省财政厅 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农〔2016〕5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浙财农〔2021〕27号

四、适用范围

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企在编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不纳入补贴对象。

补贴范围:经依法确权的耕地面积。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1.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2.发展林果业的耕地;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每年至少种植一季主要粮油作物的除外);4.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5.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6.处于管护期内的新垦造耕地;7.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五、解读机关

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莲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周攀

联系电话:0578-2609627

、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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