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10026505098/2026-1010403241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6〕16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6-08-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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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8)的通知》(莲政发〔2018〕44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18)的通知》(莲政发〔2018〕44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6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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