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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物业保修金强制使用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1MB1728204U/2026-68789      发布机构: 区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6-08-03

文号:

生效时间:2026-08-03 

索引号 11332501MB1728204U/2026-68789 文号 莲建〔2026〕30号
发布机构 区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6-08-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物业保修金是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是保障物业保修责任得以落实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进一步健全物业保修金管理制度,细化强制使用的操作流程,畅通保修期内物业质量问题的修复通道,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出台《莲都区物业保修金强制使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三、重要内容解读

《实施细则》共分为总则、强制使用的条件、申请主体、强制使用申请材料、附则五个部分,配套7个附件。

(一)总则

明确物业保修金的定义,即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物业管理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实施细则》适用于莲都区已缴交物业保修金的项目,在法定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且符合规定强制使用条件时,启动物业保修金强制使用的相关活动。确立依法合规、权益保障、专款专用、高效便民的核心原则。

(二)强制使用的条件

明确五类可启动物业保修金强制使用的情形:

建设单位拒绝签收保修通知书,或签收后未在5日内开展任何保修准备及实施工作,也未告知维修方案及完成时间的;

通过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登记地址、项目原办公地址等所有可查询的合法地址进行送达,均无法成功送达,且公告满15日后建设单位仍未联系的;

建设单位因歇业、注销登记、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履行保修责任能力的;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责任,但建设单位拒不履行的;

其他经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建设单位无法或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形。

上述五种情形的设置,既涵盖了建设单位主观上拒绝或怠于履行保修责任的情况,也涵盖了客观上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确保了强制使用启动标准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三)申请主体

区分三种情形明确申请主体: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

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书面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办理。

(四)强制使用申请材料

分为预拨材料和尾款结算材料两类。预拨材料包括使用申请书或委托申请书、保修金使用预拨申请表、建设单位未履行保修责任的佐证材料、物业质量问题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材料、房屋交付时间证明材料、物业保修金使用方案及预算公示材料、施工单位选定相关材料等13项;尾款结算材料包括尾款结算申请表、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单、结算审核报告及公示材料等7项。

其中,施工单位选定方面,预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可通过三方询价确定施工单位。所有申请材料均配套统一模板,确保申请材料规范统一。

(五)申请流程

申请主体向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提交预拨申请材料;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50%划转预拨资金;

申请主体组织施工单位进场维修;

工程竣工经相关单位验收通过后,申请主体将工程结算报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申请主体持工程结算报告、维修费用票据、竣工验收单等材料申请支付尾款;

物业保修金管理机构审核后结清剩余款项。

(六)附则

明确《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丽水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施细则》由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由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读。

解读人:宋丽琴。

联系电话:0578-2668608。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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