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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莲都区社会主义时期党史档案资料、当代史档案资料的公告

2007-09-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丽水市莲都区重点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最近党和国家对党史、国史研究工作的新要求以及中共浙江省委[2007]119号文件精神,为庆祝《档案法》颁布实施20周年,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0月起开展莲都区社会主义时期党史资料、当代史档案资料的征集、整理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征集内容和范围:

    反映解放后(重点为1949——1978年期间)莲都区(原丽水县)域内以及与莲都区历史发展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社会及民生等方面情况的文字、图表、声像制品、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文献资料

    包括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稿、其他资料汇编、学习资料、照片、图表、音像制品、证件等。“文革”期间有代表性的大、小字报和传单也在征集范围。

    (二)书籍、报刊资料

    包括各种回忆录、纪念文集、纪念册、宣传品、报纸、刊物、未刊文稿等;

    反映某一单位,某一系统发展历史的行业史(志)、厂矿史(志)、校史(志),村史(志)等;

    反映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和社会发展中某个侧面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重要事件的专题资料。

    (三)具有史料价值的个人资料

    包括工作笔记、日记、书信、领导题词、照片以及能印证历史发展进程的具有时代特征和历史意义的代表性物品,如解放初期实施军事管制,开展剿匪斗争、抗美援朝、土地改革以及其他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社会发展等各项活动中的标志物(如军服、肩章、臂章)、契约、立功奖状、奖章、证书等各种凭证。

    (四)“三亲”历史资料

    指新中国建立以来,莲都历史发展过程中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包括决策者和实践者)提供的亲历、亲见、亲闻的历史资料,包括口述资料。

    (五)其他各种反映莲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真实情况的历史资料。

    二、征集方法:

    持有上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或通过组织将史料或实物交区当代史档案资料征集办公室,也可来信、来电联系,由办公室派专人上门征集。如提供史料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保存原件,可复制后归还原件。

    重大决策、重要事件的当事人(包括决策者和实践者),是历史的见证人,也是口述历史资料的提供者。这些人员若愿意回顾讲述有关事件,可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将及时安排专访,对提供的口述资料,将妥善使用与保存。

    对于提供史料的单位和个人,办公室将颁发收藏证书。对于提供特别具有史料价值的资料的个人或团体将由办公室提供一定的奖励。

    三、征集时间:

    2007年10月8日起,2008年3月31日截止。

    四、征集地点:

    区当代史档案资料征集办公室地址:

    ① 丽水市莲都区政府大楼2楼史志办228室

    联系电话:0578-2271894

    ② 丽水市行政中心西区档案大楼5楼莲都区档案局505室。

    联系电话:0578—2090588或0578-2090569

    手机:13735956015或虚拟网661015

    联系人:李倩倩

 

    详情请见莲都区档案信息网。网址:http://lsldqda.zj001.net

 

莲都区史志办

莲都区档案局

 莲都区老干部局

莲都区政协文史委

2007年9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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