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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5-65435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5-08-07 17:34:22

文号:莲政办发〔2025〕19号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5-65435 文号 莲政办发〔2025〕19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8-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服务业新体系,推动服务业创新发展,充分发挥服务业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现就加快莲都区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内容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专业化发展。

1.推进物流企业升级(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1.5亿元、2亿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每个档次只享受一次。对在年度首次被评为国家3A、4A、5A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相关标准评估发布)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物流企业首次获得其他省级、国家级物流有关试点或荣誉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0万元。提档升级只奖励差额部分。

2.鼓励发展物流园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园区稳定运行在3年以上,园区内物流企业集聚在10家(含)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在园企业在5家(含)以上、10家(含)以上、20家(含)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每个档次只享受一次,提档只奖励差额部分。

3.支持物流业装备升级(责任单位:区发改局)。重点发展仓储物流装备、装卸物流装备、城市物流配送装备、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特种化学运输装备、特种冷链运输装备和新能源装备;推进智能机器人、智能物流装备及系统集成在物流领域的应用。当年新增对企业发展有明显提升作用的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在2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按投资额的5%进行补助,最高补助分别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4.推进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对物流企业近5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不含增值税,下同)给予15%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物流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决定》一年内采购物流信息服务技术、货物跟踪识别定位技术、智能仓储分拣配送技术、物流信息安全技术、货物温湿度感知技术的研发与应用、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开发及建设、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智慧物流技术及装备研发应用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投资额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同一设备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5.支持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对辅业分离后且当年能达到上规、上限标准的企业进行有计划分离,对分离注册的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入库纳统的,在享受上规上限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鼓励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鼓励有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速行业转型升级和改造提升,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主体给予一定奖励。推广先进回收模式,扩大智能回收新模式、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电器电子回收等重点领域宣传推广力度,实现行业规范发展。

7.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对获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主营道路货物运输,首次纳入规上货运周转量统计的道路货运法人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原有相应资质规上道路货运企业的车辆数较上一年度有所增加的(不含挂车,以每年12月31日运政库统计车辆数为准),每新增一辆给予1万元奖励,与《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丽发改服务〔2023〕356号)中的“交通运输业企业做大做强奖励”就高享受。

8.支持邮政快递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莲都邮政管理局)。支持企业提高快递业务件量。对年发件量300万件以上且年增速不低于15%的邮政快递企业,增长部分每件补助0.1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企业提高邮政业务总量。对全年业务总量增速不低于15%的邮政快递企业,且增量达到3000万、5000万、8000万、1亿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业务件量增长奖补与业务总量增长奖补二者择一享受)

(二)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发展

9.培育住宿餐饮业市场主体上限纳统(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对月度纳统的住宿业、餐饮业市场主体,在5月底前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在10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给予5万元奖励。

10.支持住宿餐饮业主体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餐饮业市场主体纳统当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住宿业市场主体纳统当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营业额达到多档位的企业,按最高档位予以奖励)

(2)住宿业和餐饮业市场主体纳统次年起,年营业额实现增速15%及以上,且增量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当年营业额达到多档位的企业,按最高档位予以奖励)

11.鼓励餐饮市场主体直营连锁经营(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限上餐饮市场主体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新开分店经营面积分别达500、800、1000平方米且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按10、15、30万元/家给予补助。

(三)加快新兴服务业特色化发展

12.支持国内电商发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支持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市场主体打造规模适中、配套完善直播电商产业园,吸引直播企业入驻,对经营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直播电商产业园区,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30%建设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入驻率60%以上且园区网络零售额2亿元以上,给予园区运营方每年50万元运营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

(2)支持培育产业带服务商发展。给予电商平台产业带服务商办公场地、设备投资和绩效奖励。给予办公场地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单间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直播间给予投资额50%的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度孵化本地电商店铺100—200个,按500元/个给予奖励,200个以上部分按1000元/个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数字服务相关业务。首次吸纳就业达到30、50、100、200、300人以上,分别给予一次性10、30、100、200、300万元补助。同时给予办公场地3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办公场地50%的租金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给予电商企业快递费用补助。对年度快递发件单量达10万单(含)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万元/年的快递包干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万单,增加1万元包干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引育(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鼓励跨境电商出口。对首次开展跨境电商综试区项下业务且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支持跨境电商飞地建设。对跨境电商营业额超过1000万的跨境电商主体,因业务发展需要,在上海杭州宁波深圳义乌等地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每年按照场地租金费用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连续补助三年。

(3)支持租用海外仓。对跨境电商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产生海外仓租赁费用,按3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育。对跨境电商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年人才培训费用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

14.推动跨境平台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建设。对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跨境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到60%及以上的跨境电商园区,园区跨境电商营业额第一年达到5000万元、第二年达到1亿元、第三年达到2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年50万元运营费补助。

(2)支持企业集聚发展。对年交易额5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5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不超过2年。

(3)支持打造直播间。支持“直播+平台+跨境电商”融合发展,对园区运营主体投资打造公共直播间10个以上的,给予直播建设费用(包含跨境直播网络专线、流量推广、直播间搭建等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支持打造产业带选品中心。鼓励打造产业带展示选品中心,并依托数字化技术,提升选品质量、效率和精准度。对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选品中心,给予场地租金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不超过2年。

15.支持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鼓励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学院,开展跨境人才培育、产教融合,给予建设主体每年50万元运营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开展跨境主体培育孵化、产业带出海、平台对接等活动,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运营补助。

(四)支持商贸服务业做大做强

16.鼓励批发零售业主体上限纳统(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对月度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市场主体,在5月底前或自注册成立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8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10月底前完成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7.培育批发企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对月度纳统的批发业企业,纳统当年商品销售额达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分别给予25万元、40万元、65万元、80万元、120万元、160万元、240万元奖励。

(2)对纳统次年起年商品销售额达到5(含)-10亿元、同比增速达到20%(含)以上的存量批发企业,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9万元奖励。对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0(含)-20亿元、同比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存量企业,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20(含)亿元以上、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存量企业,销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1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0.08%。

18.培育零售主体(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对月度纳统的零售业主体,当年商品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4亿元、5亿元、6亿元,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50万元、380万元、550万元、700万元、850万元奖励。

(2)对存量零售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和增速达到以下标准的,给予奖励:年商品销售额达到0.5(含)-1亿元且同比增速20%(含)以上,给予增量每1000万元,奖励15万元;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含)-2亿元且同比增速15%(含)以上,给予增量每1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商品销售额达到2(含)-3亿元且同比增速10%(含)以上,给予增量每1000万元,奖励30万元;年商品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且实现同比正增长,给予增量每1000万元,奖励40万元。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额的1%。

(3)限上零售市场主体开展直营连锁经营的,分店两年内年营业额达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分店数据纳入总部计算的,按2万元、3万元、5万元/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19.支持商贸品质提升(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鼓励一刻钟便民生活圈、高品质集聚区(含夜间经济、高品质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建设。对获评省级以上荣誉的,每个试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鼓励发展品牌首店(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1)鼓励品牌首店入驻。知名品牌企业(含中华老字号)新开设浙江首店、浙南首店、丽水首店的,对品牌企业或品牌授权代理商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加快品牌首店集聚。对招引品牌首店(含中华老字号)并与其签订3年及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开设品牌首店(含中华老字号)的商场、商业综合体以及商业街区等运营管理单位给予奖励。其中,成功引进知名品牌企业(含中华老字号)开设浙南首店的,每引进1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功引进知名品牌(含中华老字号)开设丽水首店的,每引进5家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单位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1.鼓励开设特色共富市集(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对新开设的共富市集、特色市集给予补助。

(五)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提档升级

22.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上规纳统(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对新开业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每年在一季度或注册之日4个月内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5万元奖励;在二季度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在三季度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5万元奖励;在11月底前完成上规纳统的,给予12万元奖励。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3.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当年月度新上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11月,下同)达到3000万元,给予2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给予4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给予9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5亿元,给予135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亿元,给予18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多档位的企业,按最高档位予以补助)。

24.支持营利性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上规纳统次年起,年营业收入(1-11月,下同)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营业收入增速大于30%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营业收入增速大于25%的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营业收入增速大于20%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

25.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上规纳统次年起,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11月)首次达到5000万、1亿、2亿、3亿、5亿及以上的,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8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多档位的企业,按最高档位予以补助;企业年营业收入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一家企业在享受“支持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提档升级”中第22、23、24、25等四项政策支持下,年补助上限为200万元。

26.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对新增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市区新建项目,给予列入当年项目建设贷款实际支付利息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奖励对象为莲都区辖区范围内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本意见涉及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兑付。

(二)行业分类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如行业分类发生变化,以最新统计分类标准为准。商务部门负责批零住餐业、电子商务(跨境电商),发改部门负责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非营利性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经信部门负责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交通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业,邮政部门负责邮政业等相关政策的解释、执行和兑现。

(三)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又符合其他同类型政策,由企业自行选择一项申报,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开门红政策,可按此政策申请补差。

(四)本《意见》自2025年10月4日起施行。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莲政办发〔2025〕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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