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政协第十六届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3年9月24日政协第十二届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7日政协第十五届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5年6月25日政协第十六届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认真履行政协职能,促进莲都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高水平绘就中国式现代化莲都新图景,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以下简称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的会务,在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协商决定下届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
(二)召集并主持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贯彻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决议、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所作的全省性决议、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所作的全市性决议和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其中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辞去或撤销,也可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六)决定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任免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任免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九)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委员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一) 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浙江省委员会、政协丽水市委员会、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八条 通过主席会议提交的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会议的有关事项一般于会前七日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中共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协商讨论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审议通过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及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邀请下列人员列席:
(一)住莲全国、省、市政协委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的副秘书长;
(三)不是常务委员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四)办公室副主任;
(五)不是常务委员的区政协各界别活动组召集人;
(六)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
(七)其他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表决可采用举手或其他方式进行,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协商会、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协商会、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需邀请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时,应提前向有关方面提出通报题目和通报人的建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纪律
第十七条 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尽义务,也是履行职责的主要形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好会前准备,深入调查研究,妥善安排工作,按时出席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职责。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确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需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会议缺席情况通报制度。对无故缺席或请假未获批准缺席的,将在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并通报给所在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对一年内三次及以上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常务委员,将按有关程序,劝其辞去职务。
第四章 文件签发及其他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案、意见建议等文件,须经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后,以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必要时编印会议纪要。会议安排相应的新闻报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