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已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六届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第四十次主席会议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6月2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第二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6月18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六届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第四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丽水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结合莲都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莲都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高水平绘就中国式现代化莲都新图景,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积极参加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举行的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学习省委、市委和区委的决定、重要会议和指示精神,学习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社会、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二)审议本届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的变更,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审议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年度协商工作计划(代拟稿),重点协商讨论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区人民政府即将出台的重大方针政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四)审议以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五)审议通过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全体会议邀请列席人员范围、分组办法和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的委员小组召集人名单,由全体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重点工作和重要视察、调研、出访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重点提案、重要提案、建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人事事项;审议
任免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委员人选。
(十一)研究全区政协工作;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增进团结与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对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重要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深入调查研究,认真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十二条 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召开主席会议,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会议
主要议题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一至三天送达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会议召开时,要由专人记录。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会议确定的人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五条 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工负责实施。在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根据实施情况,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提交下一次主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本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列席人员可发言,但不参与表决。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政协丽水市莲都区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