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5-64003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5〕8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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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意见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意见修订版》 为贯彻落实三个“一号工程”和文旅深度融合工程统一部署,加快推动莲都区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发展,以更大的支持力度,更有利的工作举措做好文旅体融合文章,经研究,根据《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文旅〔2021〕4号)、《丽水市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丽文旅融办〔2023〕2号)等文件要求,经区政府同意进行修订。 一、促进文化产业提质增效 1.文化产业平台奖励 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园区(基地)、街区运营主体不明确的不予奖励。 2.企业荣誉奖励 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数字文化示范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成长型文化企业,奖励5万元。 3.上规企业奖励 首次上规的文化企业参照《丽水市促进企业上规上限的补充意见》进行奖补。 二、支持旅游产业做精做强 4.鼓励投资新业态旅游项目 新建成的主题乐园、山地越野、水上运动、数字文旅、户外拓展、室内滑雪、航空飞行、电子竞技等各类填补莲都空白的文旅体项目: (1)固定资产投资额(非政府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实际投资额3%的比例予以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额(非政府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含)部分的按6%予以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额(非政府投资)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奖励; 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后予以兑现70%,运营满两年予以兑现30%,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鼓励景区度假区高质量发展 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25万元奖励。 6.推动各类品牌基地创建 对被首次评为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营地的,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首次评为省级、国家级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定升级的营地、基地,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获得省级、国家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7.鼓励开发地方特色旅游商品 (1)对在政府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首次获得国家级金质奖、银质奖(省级金质奖)、铜质奖(省级银质奖)、省级铜质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非政府性投资的旅游购物场所被首次评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旅游购物场所,分别给予6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享受其他扶持办法及相关政策补助的,给予差额部分补助,晋级的给予级差额度一次性补足奖励。 (3)新评为百县千碗美食小镇和美食街区的,分别奖励25万元和15万元,新评为百县千碗旗舰店、示范店的,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8.鼓励企业参加宣传营销活动 企业、协会及个人参加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美食类文旅宣推活动的,目的地为省外、省内区外、区内的,分别给予每个企业、协会及个人每天700元、500元、300元的奖励。 9.推进旅游饭店、旅行社规范化发展和品质等级评定 首次评定为国家三星、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首次新评定为国家“银树叶”“金树叶”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5万元。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银鼎”“金鼎”特色文化主题饭店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5万元。首次评定为浙江省“银桂”“金桂”品质饭店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5万元。 首次评定的浙江省四星、五星级品质旅行社,每个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的奖励。 10.导游荣誉奖励 在莲都工作期间新考取双语导游证,并且全年累计接待来莲游览境外游客达到100人次及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免票游客及5折以下特价团涉及的人次不计在内。 组织推荐优秀导游参加全国、省、市优秀导游评选,对获得全国优秀导游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个人3万元;获得省优秀导游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个人1万元;获得市优秀导游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个人5000元;获得市金牌导游称号的,再一次性奖励个人2000元。 三、加快体育产业发展壮大 11.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体育项目 对社会投资新建的体育项目,总投资超过100万元(不含土地价格)以上,并且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在建成投运后,给予总投资额2%的补助,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 12.发展品牌商业体育赛事 社会力量引进承接、举办各类体育赛事,实行分段超额累进奖励。引进赛事人员达到100-1000(含1000)人的给予每人200元的奖励;1001-2000(含2000)人的部分,给予每人250元的奖励;超过2000人以上的部分,给予每人300元的奖励。 13.鼓励发展重大体育产业平台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乡镇(街道)创建重大体育产业平台,对新获评的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国家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省级运动休闲基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的省级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优秀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14.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对象为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及非财政供养的个人。 15.本意见与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主体同一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16.本意见自2025年6月11日起施行,《莲都区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政策意见》(莲政办发〔2022〕2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有效期至2027年6月11日,已有规定和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