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拟对开发路与丽阳街交叉口西北侧2#地块区块土地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开发路与丽阳街交叉口西北侧2#地块区块土地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图。
二、由市区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拟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对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处理。
三、拟征收范围发布之后,在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配合相关工作人员对上述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工作。
四、从拟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2.改变房屋用途;
3.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4.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上述行为,不予增加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开发路与丽阳街交叉口西北侧2#地块区块土地一储备土地前期开发项目用地红线图.pdf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