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40/2024-68984 | 文号 | 碧政发〔2024〕17号 |
发布机构 | 碧湖镇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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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碧湖镇郎桥山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浙江公墓管理办法》、《莲都区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郎桥山公益性墓地(以下简称墓地)是政府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属于镇级公益性墓地,由第三方公司代为管理(第三方公司依法依规另行确定)。 第二条 该墓地主要用于碧湖镇项目建设的坟墓搬迁安置、石牛片7村和平原片8村村民逝世后的骨灰安葬(存放)服务。 第三条 墓地使用收费标准:原参加联建的6村(白桥、郎奇、泉庄、下赵、任村、新亭)村民2600元/单穴,2800元/双穴;其他村村民8000元/单穴,8800元/双穴。 第四条 墓地建设、运营经费由第三方公司统一支出,收取的费用进入第三方公司账户。 第五条 第三方公司应定期做好墓地维护、绿化等工作。公墓建成时,墓区绿地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50%。公墓建成使用满9年后,墓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墓区面积的80%。墓地管理人员由第三方公司统一外包管理。 第六条 购买墓穴必须以实名制方式,符合条件的逝者家属持逝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或病危证明)向墓地管理人员申请购买墓穴,并将购买墓穴资金打入第三方公司帐户。不得以转让或其他任何形式炒买、炒卖墓位,一经发现取消家属骨灰安放资格,不退还购买资金。 凡在该墓地购买墓穴的,其亲属骨灰须安葬在墓地内,不得超规格建设墓穴、墓具,更不得将其骨灰安葬在其它违建私坟内。 第七条 墓地内应当文明祭祀,保持整洁,及时清理花圈,禁止点燃放鞭炮和抛弃撒纸钱,禁止在墓区内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墓地的公共设施和周边绿化设施,损坏的一律按原价赔偿。 第九条 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在使用年限届满前,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须办理墓穴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管理人员管理不力、管理不到位的将按相关管理协议给予相应处罚或予以辞退。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碧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