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83/2025-63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3-21 | ||||||||||||||||||||||||||||||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相关党建工作机构、全区性社会团体: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双随机”检查工作的要求,现就全区性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以下简称“年检”)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24年12月31日前经莲都区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区性社会团体(不含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程序和要求 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 (一)网上填报 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督促所主管的社会团体按规定要求和期限进行自查和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建议使用“谷歌”或“Edge”浏览器登录),在首页搜索栏中输入“浙里社会组织”,依次点击“浙里社会组织”-“请点击进行身份确认”或“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后,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按照说明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2.整改报告。2023年度未参检或结论为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收到整改通知书的社会团体,须在填报系统填写整改报告或情况说明,内容较多的也可以附件形式提交。 3.审计报告。社会团体以附件形式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以下三种情况不需提交审计报告:社会团体于2024年7月1日及以后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社会团体被列为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对象的(名单详见附件),由区民政局统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4.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社会团体应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配合提交有关事项情况说明等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材料提交 按普通程序办理,在完成网上填报、经社会团体负责人审核后直接提交。同时将《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连同其他附件材料一并于2025年4月3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完成后,社会团体于6月30日前将《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 年检材料一旦网上提交,将不再退回修改。确有修改事项的,须在相应页面手动修改后,加盖社会团体印章,重新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加盖印章。 (三)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 业务主管单位应于2025年6月30日前,完成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的初审,出具年检意见(意见分“拟合格”“拟基本合格”“拟不合格”三种,其中“拟基本合格”和“拟不合格”的请指出主要问题)并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区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双随机”抽查审计、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结论。 社会团体应跟踪关注办理进度。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五)加盖年检印鉴 年检结论作出后,社会团体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根据安排,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民政局加盖年检印鉴。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告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的; 4.未经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在2024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9.违反有关规定设立或者管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济实体的; 10.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1.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2.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3.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4.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5.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6.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条件的; 17.报告书填报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少报、错报、瞒报等未如实报告情形的; 18.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9.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2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1.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三)未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上述违规情况或情节轻微已及时纠正的,确定为合格。 (四)年检结论作出后将由系统即时推送社会团体相关人员。社会团体也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在“浙里社会组织”模块自行查询,请各社会团体及时关注。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将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社会团体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区民政局报送整改报告;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区民政局将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有关事项 社会团体年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厉淑雯 057*******20 材料报送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人民街607号)一楼后台108号。 网上填报技术咨询电话:0571—81050495,81050591; 《操作手册》下载网址: 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332985/reserved/index.html#/ 附件:1.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名单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 2025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的社会团体 名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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