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1/2025-00854 | 文号 | 莲退役军人局〔2025〕16号 |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5-02-2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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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4〕46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4〕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莲政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4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已按照2024年度自然增长机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补足。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4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增加(详见附件2)。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366元、1666元、1228元。(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378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04元,按每人每年12984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492元(详见附件4)。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720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三属,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以下同)。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7121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353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6293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10008元。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584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772元。 十、对上述对象是孤老或是孤儿的,优抚金标准按本人享受身份增加一个月优抚金;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 十一、此次调整标准所需经费,超出中央、省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落实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7日施行,其中涉及的优抚政策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莲退役军人局〔202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2.莲都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5.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5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附件2 莲都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附件3 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附件4 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附件5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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