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4-66607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4〕39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09-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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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44号)等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莲都区各类入河排污口及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经区政府同意,《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莲政办发〔2023〕71号,以下简称“原方案”)于2023年11月2日正式发文。 2024年3月1日,丽水市司法局《关于要求提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的函》中对《莲都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文本提出部分意见。为更好的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我们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政策依据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44 号) 三、主要目标 明确了到2025年底前的工作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全区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并形成整治工作方案;完成全区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瓯江干流及重要支流(大溪、好溪),以及重点水库(玉溪水库及黄村水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区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推动建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 四、政策中修订的内容 新政策中修改内容如下: 将原方案二(二)中“对于二级排查中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区治水办统筹组织开展溯源分析工作,根据职权配置和工作需要交给管网、河道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具体执行或实施”修改为“对于三级排查中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报请市政府统筹组织开展溯源分析工作,根据职权配置和工作需要交给管网、河道主管部门或乡镇具体执行或实施。” 将原方案二(三)4中“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雨水口应清理合并,雨水通过园区市政雨水管网统一排放”修改为“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雨水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雨水通过园区市政雨水管网统一排放。” 五、适用对象 莲都区全区。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人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联系人:季慧颖,联系电话:0578-2051257。 七、文件要求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3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