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2501/2024-66553 | 文号 | 莲退役军人局〔2024〕54号 |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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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关于规范建立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浙民优〔2004〕172号)等文件,结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莲政办发〔2009〕93号)关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规定,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对符合自然增长机制的优抚对象按照当地自然增长机制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由于统计部门今年未公布调整标准的参照基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此类人员抚恤标准暂不作调整。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2024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305元、3029元、2754元(详见附件)。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2024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抗日战争复员军人、解放战争复员军人、新中国成立后复员军人每人每年分别提高2050元、1918元、20元(详见附件)。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2023年标准的基础上,按2024年当地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提高1793元(详见附件)。 五、对上述对象是孤老或是孤儿的,优抚金标准按本人享受身份增加一个月优抚金;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 六、本文件自2024年9月20日施行。调整后的抚恤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2023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符合自然增长机制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莲退役军人局〔2023〕62号)同时废止。以后每年调整符合自然增长机制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由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相关文件依据进行动态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莲都区自然增长机制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莲都区自然增长机制在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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