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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莲都区本级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
来源:莲都区残联 作者: 发布: 时间:2024-08-02 10:16:57  

根据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莲都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莲都区税务局《关于对莲都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进行奖励(试行)的通知》(莲残[2021]79号)文件精神,现将2024年度莲都区本级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理公告如下:

一、办理对象

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莲都区税务局,且在2023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除国家机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之外的非企业用人单位,以及符合暂免征收残保金条件的小微企业之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办理时间

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16日

三、办理单位和地点

莲都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囿山路568号402室)

四、条件和标准

享受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安排本省户籍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25%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和超过1.5%的分散按比例就业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二)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本省户籍且持有浙江省残联颁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三)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已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

超比例奖励标准:

(一)集中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二)按比例就业企业: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上年度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五、申报材料

填报《莲都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莲都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名单汇总表》(见附件)。

六、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需先在“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完成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参考该系统核定的本省残疾人安置月数累加,按照12个月一人的标准计算总人数。安排1名1-2级重度残疾人或者1-3级的残疾军人,在超比例安置残疾人人数核定上仍按安排1名残疾人计算。

(二)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在职工总数×应安排残疾人比例(有小数点向上取整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数=核定的残疾人职工数-应安排残疾人职工数;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1人以上(含)。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同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四)莲都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于8月31日前对企业申请超比例奖励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用人单位,在莲都区人民政府官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经莲都区残联审定后报区财政,区财政同意后向用人单位拨付超比例奖励资金。

(五)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行业信用记录。

七、咨询电话:

0578-2025969


附件1:莲都区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企业奖励申请审批表.wps

附件2:莲都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名单汇总表.wps


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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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578-213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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