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根据《关于湾竹周边收储地块、丽水市车管所西北侧地块、城南村综合办公楼东北侧收储地块、城市有机更新地类认定会议纪要》(〔2023〕12号)和《丽水市建设用地项目国土勘测(农转用)报告书》(丽土测〔2023〕0801173-2号),丽水市区2023(8)号地块(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第一批)四期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莲征安置〔2023〕25号)已经本机关调整变更并确认,现予以重新公布。
调整变更内容如下:
一、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需征收丽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位置不变,园地核减0.0179公顷、住宅用地增加0.0179公顷,调整后征地面积为园地0.1421公顷、住宅用地0.1749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规定执行,调整后区片综合地价金额不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按照园地23.2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调整后包干补偿金额减少0.4161万元;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3﹞62号文件第五条进行结算;社保安置方式不变,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调整为9人,涉及丽光村共9人。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不变,具体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不变。
五、具体内容详见调整后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红线图及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特此通知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2.红线图
3.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
附件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莲征安置〔2023〕25号(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拟定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目的、范围及土地现状
因丽水市城市有机更新建设项目-历史文化街区及周边区域有机更新项目(第一批)四期项目建设需要,需征收莲都区白云街道丽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170公顷,其中园地0.1421公顷、宅基地0.1749公顷。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规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具体为:
地类名称 | 区片等级 | 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园地 | 一级区片 | 0.1421 | 144 | 20.4624 |
宅基地 | 一级区片 | 0.1749 | 144 | 25.1856 |
合计 | 0.3170 | 45.648 |
备注: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按丽政办发﹝2023﹞62号文件第六条进行结算。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实行包干补偿与按实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现按丽政办发〔202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照园地23.25万元/公顷的标准补偿给包干统筹,据实补偿给相应的所有权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3.3039万元人民币。
以上合计,征收补偿费金额为人民币48.9519万元(大写:肆肆拾捌万玖仟伍佰壹拾玖元整)。
3.社保安置。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 9 人,被征地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参保人数和名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4.鼓励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就业培训。
三、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方式
1.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文件执行。
2.本次安置方式:公寓安置、产权调换、货币安置。安置地点:城南花苑(城南公寓)、云秀园(城西四期)。
3.住宅搬家补贴费、非住宅搬迁补贴费、住宅临时过渡费参照文件《丽水市市区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助费、房屋改变用途补助标准以及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公寓安置廉购价、优惠价标准的通知》(丽政发〔2023〕8号)规定的标准计发。
4.相关签约时间另行通告。
四、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方案内容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