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015/2024-65482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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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莲财发〔2024〕4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4年6月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和使用,现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区财政局修订《丽水市莲都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为区级采购单位提供统一依据。 起草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制度,进一步强调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适用情形,落实主体责任,防止采购单位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 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22号); 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莲都区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莲都区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莲都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也称为直接采购。适用于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是符合法定情形,只能向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2.公共服务项目:主要是指为增加国民福利和公共事务管理,向特定受益群体和特定管理对象提供的服务,一是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救济、法律援助调解、劳动就业培训等各行业各领域的公益服务事项。二是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包括公共设施管理、环境生态保护、技术推广应用等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事项。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公共性、公众性和公益性。 3.分散采购限额、公开招标限额:由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如2021—2022年,《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省市县三级公开招标限额均为40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4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莲都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监管需要,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报材料、论证程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需材料等进行具体规定。 1.引用的法律依据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也引用了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 2.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设置了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3种法定情形;第六条是浙江省财政厅对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的补充,仅限于公共服务项目。 3.关于采购程序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等文件要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批,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以及论证意见公示程序,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采购。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并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签批《莲都区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论证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电话:0578-2131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