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1990/2024-65430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区建设局 | 发布日期 | 2024-0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24/6/11/art_1229557467_2522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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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等文件陆续出台,原实施办法的评选范围和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评审程序、监督与管理等方面都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通过提高评选标准,优化申报程序,创新检查方式,精简检查频次,取消摘挂牌制度,补充取消申报资格制度等,增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示范推广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增强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示范推广作用,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制定发布《莲都区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每年度评选若干个符合相关要求,且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达到区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建设工程。并借此次评选,提高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丽水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考评实施办法》(丽建发〔2022〕60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适用范围 莲都区管辖范围内(除南明山街道外),根据考评文件要求时间前竣工验收的,并符合相关规模及条件;且在此期间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一)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紧急信息报送范围的事件;(二)主承建单位1年内在本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涉险事故(按评审周期计算);(三)各方主体在施工过程中,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四)未实施民工实名制管理,或因有责拖欠民工工资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自发文之日起,新建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备案、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未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未设置建筑垃圾公示牌。(六)发生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有责投诉。 解读机构:丽水市莲都区建设局 联系人:刘涛,联系电话:0578-2120319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