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政策解读 >部门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首页
《莲都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1990/2024-65481      发布机构: 区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4-05-23 16:23:13

文号:

生效时间:2024-05-23 16:23:13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651990/2024-65481 文号
发布机构 区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文件出台背景

随着碧湖等乡镇的发展,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为加强我区城镇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确保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莲都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迫在眉睫,有利于推进二次供水领域规范、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规文件,制定发布《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管理办法》主要通过制定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管理、水质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保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水质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建设管理方面。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以及验收标准。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住宅主体工程明确“三同时”要求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住宅建筑生活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范》(DB33/T1171-2019),应当按照立管和水表出户、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要求。

运行维护管理方面。对二次供水设备移交手续,二次供水企业收费、提供服务、承担责任、紧急情况等方面进行明确。移交给城镇供水企业管理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按照“居民用水一户一表制模式”管理,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城镇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含水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质量控制和安全职责,负责管理、运行、维护。

水质管理方面。对城镇供水企业制定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职责进行明确。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法律责任方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文件依据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物业区域相关共有设施设备管理办法》《丽水市物业管理条例》《丽水市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文件。

四、适用范围

莲都区范围内(丽水市区除外)(以下莲都区不包括市区)的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五、关键词解释

(一)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莲都区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服务压力,在入户前须通过建筑内部供水设施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镇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结算水表、水处理设备、电气、检测检验系统、自控系统、安防系统等相关设施。消防、直饮水系统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三)城镇供水企业,是指具有成套制水生产工艺设施及场所,通过城镇公共管网输送,向城镇居民提供符合生产、生活用水要求的供水(包括二次供水)企业。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丽水市莲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蓝家辉 0578-2352890

七、政策实施时间

本文件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