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306/2024-65047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日期 | 2024-05-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24/5/23/art_1229430188_25204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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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莲都区2024-2026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生产与应用商品有机肥是充分利用畜禽排泄物和食用菌生产下脚料等农业生产废弃物、解决环境污染、实现农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是培育农田地力、提升农产品品质、发展养生农业的有力措施。我区于2020年8月20日下发《莲都区省补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莲农发〔2020〕127号),文件的下发对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为更好推进我区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工作,加推进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实施,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耕地土壤肥力、农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因此我们认为重新制订实施方案很有必要。 二、主要内容 本《细则》共分8个方面。主要为:一、指导思想;二、应用范围与补助对象;三、商品有机肥料供肥企业的确定;四、补助标准及补助时间;五、商品有机肥质量要求;六、申报程序;七、保障措施;八、实施期限。 三、起草依据 《浙江省肥料登记和使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机类肥料生产与应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54号)和《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浙农专发〔2020〕10号) 四、适用范围 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范围为莲都区内种植各种作物的区域,重点支持化肥定额制实施区、化肥减量增效实施区、耕地质量提升区、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等实施区域,商品有机肥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注意事项 商品有机肥不得用于水产养殖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六、解读机关 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莲都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王会来 联系电话:0578-2609677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方案中涉及到的奖励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时间至2026年10月31日结束 |